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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合同约定提车日,发货竟然遥无期

发布时间:2017-05-17 15:16

购车合同约定提车日,发货竟然遥无期

  1月8日,消费者杨先生向昆山市12315热线投诉称,2016年8月28日,他在昆山永通华阳吉利4S店订购一辆“帝豪”GS2016款运动版1.3T自动臻尚型轿车,合同约定2016年11月28日前提车。此后他多次联系店方要求提车,对方总是说“货还没到,货到后会通知你”。可到了2017年1月7日,杨先生还是没等到店方要求提车的通知。

  他认为,按照合同约定的提车时间可以享受到国家小排量汽车购置税减半政策,但是由于店方的一再拖延,至今仍然未能提车。为此,投诉中他表达了他的“最大忍耐限度”,要求店方在1月15日前保证能够发货,并赔偿相应的购置税增加费用;如果店方还不能发货,就应当按照合同条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月9日,昆山市消保委高新区分会接到12315转来投诉后,联系双方当事人进一步核实情况,并查看了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在充分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分会工作人员于1月10日召集杨先生、被诉4S店负责人进行调解。调解中,分会工作人员向该负责人指出,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是一个诚信企业应该遵守的最起码原则,如果由于意外原因不能够准时履行合同,也应该与消费者联系,讲明原因,同时作出补偿,以取得消费者的谅解。

  现在店方这种无限期拖延发货,对消费者这种不理不睬的做法是十分错误的,希望店方尽快组织货源,让消费者提到车,妥善解决纠纷。经分会工作人员批评教育,被诉4S店负责人表示,出现这样的情况也是店方不愿意看到的,希望杨先生谅解,并表示店方一定想方设法在1月15日前让杨先生提到车,关于购置税问题,再协商解决。

  (昆消涛 萧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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