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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当网约车引发事故谁赔偿,法院判保险公司不担责

发布时间:2017-09-22 12:22

私家车当网约车引发事故谁赔偿,法院判保险公司不担责

  车主王某将私家车作为网约车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因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便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近日,昆山法院民二庭审理了这起保险赔偿纠纷案。根据车辆使用性质超出投保范围等因素,法院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11月27日,王某为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之后,王某在某网约车软件注册了一个账号,做起了网约车司机。

  2016年4月17日,王某在等待客人张某上车时,与同向行驶的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撞倒了正在上车的张某。此次事故造成张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保险公司为王某车辆定损30000元,但拒绝给王某支付赔偿金。为此,王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保险公司为何拒赔?原来,王某在购买车险时,保单记载的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公司认为,王某车辆发生事故时,使用性质超出投保范围,且事故前车主也未通知保险公司车辆用于营运,属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导致本次事故,因此不予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认定保险公司对本起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法官提醒  

  本案中,根据保险单内容,王某的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现王某通过网约车软件接订单从事营运活动,属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正在从事上述营运活动,属于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同时,王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其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情况已及时通知保险人。

  基于以上几点,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判决。因为车辆使用性质不同,危险程度、保险费用均不相同,所以车主在购买车险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车险,以免遭遇理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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