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车爱生活

首页    买车    卖车
资讯    问答    品牌

当前位置:爱车爱生活 > 汽车资讯 > 资讯详情

购车“路”上有陷阱,消费者务必擦亮眼

发布时间:2018-01-01 21:12

购车“路”上有陷阱,消费者务必擦亮眼

  临近岁末年关,各家汽车销售商为了冲刺年度销售业绩,使出浑身解数吆喝着如何尽快尽多地把车子卖出去。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此时单位年终奖快要发放了,也该到了加薪增收的时候了。行进在奔向全面小康的大道上,无论是拥有财富的单身族或情侣夫妻,还是有了二孩的一家子人,往往都在盘算着眼下是否需要买车或换车,来个出行工具“升级换代”。由此,近期汽车销售市场进入了年度销售高峰。

  然而,有的汽车销售商家缺乏诚信,故弄玄虚,利用汽车销售合同,设下种种消费陷阱,让购车的消费者处于进退两难尴尬境地。因为在购车消费的各个环节中,消费者相对属于弱势状态,对销售合同条款不尽了解,而车商自制条款多少有些“霸王”味道。

  结合近年来购车消费出现的问题,太仓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购车时要擦亮眼睛,理性购买,冷静签约,务必注意购车过程中几个常见的陷阱,以免日后出现消费纠纷。

  陷阱一:难退的“订金”

  关于“订金”与“定金”之分,除了了解其字面的特定含义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有的车商提供的自制销售合同,有的写上“订金”,但合同条款的内容完全是“定金”所限。近年来,不少车商与不同银行合作,纷纷推出诱人的“零首付贷款”、“无息贷款”等,吸引不少中低收入市民以及外地人群前去贷款购车。

  然而,各家银行提供的零首付贷款是需要有一定的前置条件的。如,有的要有有关资产抵押,还有工作收入、工作年限、参加社会保险等条款,在满足这些条款的前提下,才能办理购车贷款。但是不少车商却不讲清条款细则,一股脑儿允诺可以办理贷款,于是消费者与车商签下购车合同。这时,车商收下一定数量的“订金”或“定金”,之后或因各家银行放贷条件不同,或年终资金流受限等原因,不少客户未能如期贷到款项购车,等到要求退还“订金”或“定金”时,车商便以消费者违约为理由拒绝退还“订金”“定金”。

  太仓市民潘先生在一家4S店订购一辆轿车,应店方要求先付5000元“订金”,车商当时答应帮助办贷。如今这辆车已进货到店,因潘先生的车贷没通过银行审核,贷款办不下来,为此双方还在协商处理之中。

  陷阱二:高估的“保险”

  买汽车上保险那是天经地义的事,如车辆上交强险那是法定的事。但是,上哪个商业保险?如何上?谁来上?上哪些?这里面的大有学问啊。

  汽车保险是整个汽车销售链上的一道环节,不少车商觉得眼下光靠车辆的销售,车子价格公开得很,透明得很,没多少利润可赚,于是提出为购车者提供“一条龙服务”,说白了就是盯住汽车销售中的每一道环节,哪道可以暗箱操作,以求“肥水不流外人田”;有的车商甚至与消费者签约保险时限长达3年。

  市民张先生在一家4S店买了一辆10余万元的新车,车商玩猫腻,为他合同保险项目预算1万元,但是在合同上附加一行字“按实结付,多退少补”。这样一来,张先生提车时被核定保险费1.25万元。看到车商低做高结,多出2500元保险费,张先生不乐意了,于是向太仓市消保委投诉。经消保委两次调解,最终车商表示愿意多赠送一次车辆保养,但张先生心里总是觉得不是滋味。

  陷阱三:瑕疵的质量

  太仓市民王先生购买的汽车动力方面存在瑕疵,经检查是变速箱出了问题,两次是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一次是修理工齿轮油未加导致的。此时若做退车处理,综合下来购车者很不划算。经消保委调解,车商最终同意补偿1万多元才算了结纠纷。

  汽车不同于一般商品而是大件商品,国家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有着明确规定,就是汽车“三包”规定。因此,广大消费者买车前应仔细阅读、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规定,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陷阱四:虚高的价格

  近年来,随着家用汽车走进寻常百姓家,更多的家庭相继买车、换车,甚至有些人家拥有几辆汽车。一般来说,汽车销售价格公开透明,但是不同地区出售的汽车,往往价格有所不同。还有一种情形是,时尚流行、众人看好的部分紧俏车辆、品牌车辆有时会出现排队提货、等货上门的情况。有的车商或多或少地会玩把“加急费”等手法,变着法故意提价。在此,消保委提醒广大购车者,理性对待车辆的市场供需,不要被车商的忽悠所动心。

  据太仓市消保委工作人员介绍,眼下汽车消费市场总体较好,也处于相对平稳状态。但是车市良莠不齐的现状仍然存在,个别不法车商利用多种手法,在汽车销售的各个环节设下陷阱,使出损招,让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纷纷中招,把购车开心事变成了烦恼事。一旦出现消费纠纷投诉,消费者往往会碰到鉴定难、举证难、索赔难等系列难题,让一些黑心车商赚了昧心钱。

  在这里,消保委要告诫各车商,在售车、代办贷款、代上保险的过程中,应诚实守信,向消费者介绍汽车的质量,以及贷款、保险时应实事求是,不隐瞒,不误导,不欺诈,自觉维护健康有序的车市,让广大消费者购买放心车。

  相关链接:事先不说明同样的价格让人买低配版

  10月20日,胡女士在昆山宝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S店订购一辆“力帆轩朗”舒适版轿车,价格为75800元,签订《购车定金合同》后预交1万元定金。11月11日,她去该店签订正式合同时,销售员告知她,舒适版的车已经停售了,只有金英版车(低配版),但价格不变。一样的价格买低配版,胡女士对此十分不满,认为订购时店方不向她说清楚只有低配版,如果说清楚了,她可以到其他4S店去买车,或者买其他品牌的车。店方收下定金后才告诉她没有舒适版,让她更是觉得这是欺诈行为。为此,她与该店销售员协商降价,可对方态度十分恶劣,不降价也就算了,还把定金合同撕毁。气愤之下,胡女士向昆山市12315热线投诉,认为该店存在欺诈行为,她不想在该店买车了,要求该店尽快退还定金。

  昆山市消保委巴城分会接到12315热线转办单后,召集纠纷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被诉4S店负责人辩称,他们也是最近才接到通知,舒适版的车已经停售了,确实不是欺诈消费者。对于撕毁定金合同,确实是销售员服务态度有问题,公司已对其严肃批评教育,现当面向胡女士赔礼道歉。对于与胡女士签订的《购车定金合同》约定的舒适版,公司一定想方设法解决,继续履行约定,保证让胡女士满意。至此,一起购车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本网页内容仅为汽车资讯摘录,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果您发现上述内容有误,请与我们联系修改或删除。

资讯   问答   买车   卖车



网站介绍 联系方式 返回首页
2023 © 爱车爱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