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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赔偿以修复为主,受损配件未达到更换程度不能换新

发布时间:2021-11-18 22:43

车辆保险赔偿以修复为主,受损配件未达到更换程度不能换新
车辆保险赔偿

案情简介

日前,陈女士驾车刮碰墙角导致左前大灯受损,经保险公司定损,确认该大灯可修复处理,但陈女士以车辆使用不到一年为由不同意修复,要求给予更换。

配件未达到更换程度不能换新

该地银保监分局接到投诉后,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并及时反馈调查结果。经调查,陈女士车辆左前大灯轻微刮碰,并未破损,可以修复。经沟通解释,依据保险法的补偿原则及修复为主的原则,车辆大灯损失未达到更换程度,保险公司核定大灯进行修复并给予同新件一样的质保期限,最终陈女士同意修复方案。

案例分析

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具有经济补偿的功能。除在保险时另行特约保险以外,保险车辆或其他财物损失的赔偿以修复为主。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20版)》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十五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车辆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人直接向修理厂购买修理劳务,将受损被保险机动车或受损财产修复至出险时的状态。部分受损零部件经过专业机构的维修和检测后,完全可以达到原配件的外观原貌及安全技术标准,且可以提供质保,广大车主可以放心使用。

案例启示

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是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损失时,保险公司补偿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为了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稳定社会秩序,保险法在补偿性保险中,限制了损害补偿的程度。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都是补偿性合同,我国保险法对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确定的是损失补偿原则,也就是修复为主原则。规定损失补偿原则,限制损害补偿程度的基本目的有三个:一是保障保险职能的顺利实施,维护保险制度运作的公平,实现保险经营安全与获利;二是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盈利,确保投保大众经济利益,达到危险分摊公平;三是减少道德危害,尽量避免保险欺诈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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